- 判决库
- Judgement Library
核心要旨:被告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事故,经法院认定被告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物损赔偿。
案情简介:被告1刘某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高速行车道内,因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何高贤驾驶的由原告胡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保持安全距离,小型越野客车在行车道内紧急停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避让不及,追尾碰撞小型越野客车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其负事故同等责任;何高贤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车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负事故同等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车辆、路产等财物损失。
经鉴定小型越野客车车损为117525元,本次事故发生于刘某清增驾A2实习期内,保险公司以被告在实习期内拒赔,因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被告刘某清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清存在前述违法行为,故刘某清于本案庭审中称其事发时由持有合并有三年以上驾驶资格证驾龄人员陪同的辩解意见具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定:被告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物损赔偿。
关键词:高速停车;追尾;增驾实习期。
相关判决:(长按二维码扫描识别查看相关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