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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被告无号牌电动车与原告无号牌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原告无责,法院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
案情简介:被告袁某忠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掉头时与原告薛某琴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财产受损的后果。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做了三期鉴定,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讼解决。
经庭审,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关键词:无牌电动车;无牌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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