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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对于责任无法划分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也是需要赔偿的。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6日17时15分许,天气雨天,被告胡某驾车途径事故地时,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避让被告自行摔倒,造成王某有伤,电动自行车有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听取双方陈述,因事故发生事实不清,责任无法划分,特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
本院认为:
虽被告胡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车未发生直接接触,但被告胡某仍应按无责予以赔付。至于原告认为应由被告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的具体成因及被告胡某应负全部责任,故本院不予采纳。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被告胡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故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原告起诉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本院审核如下:
1、医药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经审核,共计6772.6元。
2、营养费,原告该项主张无任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交通费,结合原告的就医路程及就医次数等,原告该项主张2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4、后续医疗费,该项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及证明等证据显示,原告的平均收入基本为4500/月,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误工费按4500元/月计算,关于误工时间,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结合原告的伤势等情况,酌定误工天数为55天,误工费共计8250元。
关键词:无接触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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