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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全责,原告请求停运损失等,经法院审理,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被告杨某驾驶辽A×××××号车辆在兴华街北四中路路口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杨某负全责。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620元、修车费1948元、鉴定费2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车辆未用我司定损,直接物价鉴定,我司对其鉴定金额不予认可,停运损失、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同意承担。辽A×××××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全责,故被告杨俊应赔偿原告柳树峰的相关损失。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关于鉴定费,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关键词:停运损失;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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