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库
- Judgement Library
核心要旨:小型轿车与直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轿车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薛某1驾驶小型轿车T型路口右转弯时,与直行由原告袁某骑行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至原告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薛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肇事车辆在被告2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某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就各项损失赔偿诉讼解决。
被告2质疑原告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大量非交通事故用药,申请对原告治疗期间所用药物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注射用烟酰胺等药物缺少依据,不宜认定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他药品尚属合理,可以认定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定:被告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其中医药费是扣除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药物费用。返还被告1垫付的费用。
关键词:非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
相关判决:(长按二维码扫描识别查看相关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