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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人员受伤,交强险不承担限额内责任,司机担全责。
案情简介:被告2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于广场挡墙后驶出路面坠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告蒋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冯石金、彭正超、余正武、蒋传表、原告任某受伤,事故车车辆受损、沿塘村居委会广场挡墙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蒋某2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任某无责任。被告2在被告1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原告任某所受伤害经鉴定属拾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本次事故给原告任某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任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0486.70元、误工费20859元、护理费11545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880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请求被告天安财保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无证驾驶;车内人员受伤;交强险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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