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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两辆小型客车相撞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人驾驶小型客车驾驶至辽中区时,与原告乘坐的案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三处投保了商业险,二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任,原告无责任,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较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告损失没有超出保险限额,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诉讼;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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