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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驾驶普通客车行驶时,撞到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受害人,导致车辆受损、受害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送往周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12天。
最后抢救无效死亡。原告1系受害人的丈夫,原告2系受害人的女儿。经商水县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他人,被告驾驶资质齐全,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关键词:死亡案件;普通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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