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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主责,案外人次责,被告应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停运损失。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发生两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案外人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是合法的出租客运车辆登记所有人,案外人为事故发生时被告车辆的合法司机。
原告车辆维修费已由被告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
原告主张停运损失,提供证据可证明停运天数,所提交数据时间过短,无法证明车辆实际营运收入,被告二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应按照372/天认定,法院结合市场行情,考虑运营成本,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二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据责任比例赔偿停运损失。
关键词:停运损失;出租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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