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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驾驶重型集装箱机动车与原告所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依据其过错程度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核心要旨:被告驾驶重型集装箱机动车与原告所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依据其过错程度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上海飞全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李某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军、颜某欣,被告天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勤,被告李某荣,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荣、原告无责任。

关键词:重型集装箱机动车;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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