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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停运损失,法院支持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原告孔某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彭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全责,故彭某应赔偿原告孔某伟的相关损失。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某伟停运损失2000元;如果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伟承担。
关键词:停运损失;被告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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