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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产生停运损失,怎样处理?

      核心要旨: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产生停运损失,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及理赔范围之外的部分,再由被告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负全责。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往往会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损失,我公司认为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损失为停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赔偿主体为实际侵权人,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王壮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交强险条款》第十条、《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该免责条款答辩人已进行了提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告也在投保单中签章确认,因此该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不应当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损失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及理赔范围之外的部分,再由被告予以赔偿。

       关键词:停运损失;被告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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