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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700元。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负全责。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7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辽A×××号在我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停运损失属于条款约定责任免除事项,不应由我司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关于停运损失,原告提供了结算单、收入证明,车辆维修10天,停运损失数额为2700元(270元×10天),其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故交强险限额应赔偿的停运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关键词:停运损失;被告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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