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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普通客车与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过度维修产生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吗?

核心要旨:小型普通客车与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过度维修产生费用,不属于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结果,法院不予支持该赔偿项目。

案情简介:被告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骆某萍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认定被告葛某负全部责任,骆某萍无责任。骆某萍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所有权人为原告王某生。被告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分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内2100元支付给原告王某生车辆的修理厂。应当从原告诉求中扣减。后保险杠不是由此次事故造成的,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根据原告车辆受损照片,向同级别修理厂询价后认定原告车辆存在过度维修情况,相应金额予以扣减。

关键词:过度维修情况;小型越野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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