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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小型普通轿车与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普通客车承担主要责任且未依法投保险,造成损失自己承担。
案情简介:在孟津××××大道福自达汽修厂门前路段,被告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本院应予采纳。因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关键词: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二轮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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