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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当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根据事故过错程度,机动车方负全责。
案情简介:赵某云驾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巢湖路交叉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巡警走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赵某云的车辆及投保情况,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均行手术内固定治疗,遗有左、右腕关节功能丧失分别约21%、20%,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由于事故无法查清,根据现有证据也难以确定原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故应由机动车方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原告张某的请求,本院认为应予以支持部分项目及金额。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无法确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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