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库
- Judgement Library
核心要旨:当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时,被告按无责赔付。
案情简介:原告骑电动车由南向北途径公交站附近被被告驾驶网约黑车往右转,原告害怕要与被告驾驶的汽车相撞故避让摔倒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肇事后逃逸,原告受伤,因事故发生事实不清楚,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可作为判断双方是否有责任的依据。结合本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调取的交警工作人员执法记录仪中的现场视频和原告陈述等证据,本院认为,虽被告胡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车未发生直接接触,但被告胡某仍应按无责予以赔付,因被告胡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键词:电动车、无法查清事故事实。
相关判决:(长按二维码扫描识别查看相关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