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旨:摩托车与小型汽车相撞,先按照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比例承担。
案情简介:原告驾驶摩托与被告所驾驶车辆相撞,公安交通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为次责,被告为主责,被告车辆投有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当先按照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比例承担。
关键词:摩托车;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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