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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赔偿?

核心要旨:小型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有效期内,所以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十二时许,尹某驾驶“启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村岔口路段由南向东转弯儿时遇田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贝速特”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碰撞,造成田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涉事故车辆为被告尹某所有。该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均为同一保险公司,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有效期内。本院认为,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根据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依据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本院认定的涉事车辆投保情况,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应由其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因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已经能够足额赔偿,故被告尹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后,被告尹某已为原告垫付了住院押金。故该垫付应予以退还。可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予以扣除,直接退还给被告尹某。

关键词:准驾车型不符;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主次责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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