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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左转弯掉头时与顺行的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车转弯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确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情简介: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左转弯时与顺行的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受伤严重,重度颅脑损伤、伤残约二三级,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交警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被告陈某拒不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原告刘某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陈驾驶车辆在平安财险莱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的各项损失应由平安财险莱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经查,平安财险莱芜中心支公司已先行垫付刘某医疗费129000元,剩余损失 1681560.12元应由该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需支付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681560.12元。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主责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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