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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过错责任划分,侵权人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由侵权人毋某与薛某(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进行赔付。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2日15时11分许。被告人毋某驾驶“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害人梁某驾驶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车上乘坐被害人雷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梁某、雷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毋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每100毫升血液中224.25毫克酒精。经鉴定,被害人梁某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雷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毋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梁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雷某在本期事故中无责任。实际车主并没有购买交强险。被告人毋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公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范某系肇事车辆“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某。被告人毋某危险驾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毋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雷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但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受害人梁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责,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同时,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受害人,且也无前科,希望法庭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毋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持异议,但坚称自己无力赔偿。因实际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故与毋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未购买交强险;危险驾驶罪;三轮电动车;酒驾;乘坐人受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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