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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受灯光影响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二轮摩托车担主责,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担次责,行人无责。
案情简介:22019年10月30日18时20分许,范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因为受由北向南张某驾驶的“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远光灯影响视线,碰撞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雷某,造成范某、雷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雷某无责任。经查,某某县混凝土搅拌站为“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所有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雷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因为未达到伤残且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的鉴定意见未被采纳,故不予支持。法院酌情计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关键词:准驾车型不符;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主次责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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