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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库 判决库 事故责任划分
毛某驾驶普通客车与侯某骑驶的自行车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在同等责任下,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核心要旨: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侯某骑驶的飞鸽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侯某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毛某按责承担。

案情简介: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侯某骑驶的飞鸽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到法院。原告侯某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答辩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并已垫付80500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当由被告车辆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毛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被告毛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50800元从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核减。

关键词:自行车;同等责任;赔偿款核减;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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