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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钟某和谢某一起参加同学聚会,钟某在聚会中喝了酒,返回时便让滴酒未沾的谢某代为开车送其回家。车辆行驶至三岔路口时误闯红灯,撞上了骑电动车从对向行驶而来的陈某,造成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陈某找谢某索赔,但谢某和钟某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争议。
【分歧】
对于本案中陈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谢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车辆所有人钟某已经将车辆的管理、控制和使用全部交给谢某负责,现因谢某的过错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实际驾驶人谢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钟某和谢某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1、谢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2、驾驶人谢某出于朋友的情分,为钟某无偿代驾,且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是受钟某指示,钟某对车辆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运行支配权,车辆所有人钟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谢某系钟某的朋友,且谢某为钟某代驾并未收取费用,应当认定驾驶人谢某与车辆所有人钟某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钟某作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说明帮工人谢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钟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应当由谢某与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