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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从保险公司拿到10万元赔偿款,却将7万多元装进自己腰包,身为诉讼代理人的董某伪造收条两头行骗,被上海二中院拘留10天。
在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某车队安全员全权委托自己的熟人董某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董某领取了保险赔款10万余元仅支付给沈某2.4万元,在法庭审理时董某声称已将10万余元全部给付沈某并提供了收条。
然而,法院对收条进行了司法鉴定后,发现收条“玖万元正”的字迹与其前面内容的字迹不是一次连续书写形成,据此,二中法院认定董某在法庭上陈述不实、提供伪造证据的事实清楚。董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特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由于交通事故中人伤伤害的损害赔偿程序较为繁琐,受害方为了图一时便利,常常轻易地委托他人处理事故来实现自己的维权目的。但往往事与愿违,委托人通过伪造证据,扩大事实的手法,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侵害的正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董某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险:伪证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