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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病死亡 “死无对证

 

 

  2018年7月7日,张某驾驶一辆中型仓栅式货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准备去卖菜的王某乙左手发生刮蹭,造成王某乙左手小指不全离断伤等伤情。因未发觉刮蹭之事,张某于发生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  


 

 

王某乙因******向亲朋好友借款支付了医疗费4.5万余元,对于家庭情况一般且已年过七旬的王某乙来说,所借外债无力偿还,生活堪忧,又找不到肇事车辆,整日愁闷,心生抑郁,经诊断为急性应急障碍。8月23日,王某乙因意识不清入院抢救,后因肺部感染、横纹肌溶解症救治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多方取证调查,于同年9月30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乙的近亲属王某甲等人于2019年1月向陕西省蓝田县法院起诉。案件庭审中,王某甲等申请对王某乙所患急性应急障碍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王某乙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进行鉴定。历经两次鉴定,鉴定机构均以被鉴定人死亡无法鉴定为由退回案卷,承办法官经大数据查找亦无类似案例可供参考。

     

 

 


在此种情形下,若无法举证王某乙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因王某乙死亡产生的相关损失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甚至对于其******急性应急障碍产生的相关医疗费都无法得到支持,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乙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办案法官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双方意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但效果均不佳。郭法官又前往王某乙生前居住地向当地群众了解其生活状况,据群众反映,王某乙为人老实,生前身体健康,精神正常,能正常劳动,事故发生后因找不到肇事者,情绪低迷、精神恍惚,甚至曾有轻生念头。郭法官又联系原告代理人尽可能提供王某乙生前影像资料。


  完善相关资料后,办案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开展远程视频调解,并主动联系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该案进行探讨,***终保险公司、肇事车辆车主认同了法院调解方案,同意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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