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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期间驾驶逾期未年审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承担60%的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徐某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未年检)与原告陈某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云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云、被告徐某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徐某光,该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徐某成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期间驾驶逾期未年审的机动车行驶时疏忽大意,致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原告受伤,被告徐某成负事故同等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车主徐某光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原告先行赔偿,商业险尽到了免责说明,不予赔偿。
关键词: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期间、车辆逾期未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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