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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停运损失由全责方承担。
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驾驶辽A车辆与被告驾驶的辽A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负全责。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
原告系辽A号车辆实际车主,该车系预约出租车,沈阳出租汽车暨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出具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业户、从业人员平均收入证明,载明“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平均每日收入为270元”,该车辆维修5天。原、被告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故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关于停运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关键词:停运损失;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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