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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报废二轮摩托车与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报废摩托车承担主责并且虽摩托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并不是实际拥有人,故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 A方骑行二轮报废摩托车左转时,与原告B方骑行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造成A方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A承担主责,B承担次责,本案中,原告B要求被告C张某承担责任,被告A驾驶的报废二轮摩托车在购买时是借用其身份证进行的登记,涉案摩托车虽登记其名下,但车辆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是被告A方,车辆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报废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实际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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