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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重型自卸货车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电动自行车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简介: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驾驶辽C×××××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与孙某(被害人,殁年62岁)由北向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经海城市公安交交警认定,孟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形,又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量刑建议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死亡一人;驾驶人承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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