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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报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原告相撞,且事发后未保护现场,未经交管部门同意,在该处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需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2王永胜驾驶被告3孙宏伟所有的报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原告相撞,且事发后未保护现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未经交管部门同意,在该处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经由交警部门认定:被告2王某胜与被告1承德市双滦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前述二轮摩托车检验已公告号牌作废,被告孙某伟明知该车辆已报废仍未进行强制报废且任由他人使用,对本次交通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伤情损伤程度经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该案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胜报废的摩托车致韩某1重伤,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按照责任认定主要责任,与承德市双滦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各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35%;被告孙某伟明知摩托车已报废,仍将车辆卖与他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失应自行负担25%。根据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被告1地方道路管理站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承德市政驰项目管理公司承担责任,但法院通过相关证据证实承德市政驰项目管理公司并非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施工单位,被告1作为道路管理维护部门,如果认为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可在其履行了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施工方行使追偿权。
关键词:车辆报废;报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告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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