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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被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按照责任划分,双方负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赵某学系本案死者之夫,原告赵某春系本案死者之子,均属本案死者近亲属。被告杜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浮阳大道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侧,与由西向东快速横过道路的行人即本案死者张彦平发生碰撞造成张彦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被告杜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系属于机动车,经交警一大队认定该事故被告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张彦平负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作出后,被告杜某提出复核,经复核后交通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张彦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电动两轮车;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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