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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可执行财产会导致此次强制执行的裁定中止。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韩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XXXXX元。
法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关键词:无可执行财产;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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