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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驾驶未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驾驶其从罗某处以52万余元购买的奔驰车与任某驾驶的小轿车、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经警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车损险(648784元)等险种。经鉴定奔驰车车损为54万余元。保险公司以奔驰车未过户,需要原车主罗某同意后,方可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无法行驶合法权益,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不以车辆购买价定车辆实际价值,车损+路产损失+鉴定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关键词:未过户车辆;三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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