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旨:机动车在打开车门时发生交通事故,开车门方负全责。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驾驶“赛鸽”二轮电动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开车门时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
原告经鉴定7级伤残,经法院审理,原告各项赔偿均予以支持,包含外购药品,两人护理费等情形。
关键词:开车门、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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