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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两车相撞,一车未按交规靠右行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任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刚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0日8时许,任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32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日至邵原镇马坡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对向王某刚驾驶半挂车沿327国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刚受伤,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调查处理,认定任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刚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大队调查处理,认定任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刚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该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刚的损失,应首先由太平财险安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用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且任某某与王某刚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次责任,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赔偿责任,扣除10%的医疗费后,由王某刚驾驶的晋 XXXXX号牌车的承保公司即大地财险晋城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限额内承担。
关键词:未按交规行驶;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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