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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小型轿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后又将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晋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体育街贡院街口往南20米处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谭某宝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后又将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王某峰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王某峰与谭某宝受伤,三车损害,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临汾市交警支队南城大队事故中队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峰无责。
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经临汾市交警支队南城大队事故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峰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王某峰主张的医疗费22582.88元,有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据、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关键词:三车损害;驾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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