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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轿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二次入院并非交通事故所造成且时间间隔过久所产生的损失,法院审理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某年3月,被告连某驾驶小轿车与行人谷某1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被告双方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李某,谷某1系无父母妻儿子女,谷某与谷某1是兄妹关系。
同年7月2日,谷某1因交通事故入院,经过3个多月治疗,出院。
同年7月20日,谷某1因脏器感染再次入院治疗,治疗不愈身故。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谷某1二次入院并非因交通事故,且死亡时间距离交通事故发生隔半年之久,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遂原告主张各项费用不予支持。
关键词:小轿车与行人;同等责任;二次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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