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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客货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按照各自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案情简介:2020年7月4日,在襄汾县西贾乡某村东门外丁字路口路段,荣某才无证驾驶无牌小型客货车,在道路南侧路口右转弯驶出向东行驶,遇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荣某才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荣某才驾驶的小型客货车未在保险公司投有强险和商业险。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荣某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王某某损失的70%。同时,荣某才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王某某亦应承担30%。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王某某提供的护理费票据2张系内部收据,本院不予认可;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单位和人员依据病历资料客观作出,荣某才虽提出不同意见,但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
关键词:无牌小型客车;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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