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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买卖使用一年后主张返回购车款,是否支持呢?

核心要旨:叉车买卖使用一年后主张返回购车款,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买卖双方签订叉车买卖合同,原告通过朋友与被告协商一致交付购车定金5000元后将叉车开走,后双方签订了叉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叉车交付后出现任何故障、损害原告负责,与被告无关,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项。后原告以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车辆合格证书系伪造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被告辩称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车辆后出现的故障由原告负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叉车买卖合同》有双方签字捺印,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作为买方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购车款的义务,杨长平作为卖方亦将车辆、车辆发票及合格证书交付郭永卫,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中,原告自被告处购买、使用车辆距离原告起诉已有一年之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故障系车辆在交付前已经存在的自身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叉车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交付后的故障、损坏由原告方负责。同时,山西汾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公司既不是涉案合力叉车的生产企业,又不是销售企业,本院对其证明不子采纳,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键词:合同;买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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