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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不足的,再由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3日,王某科驾驶晋XX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省道23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0公里路段时,与柴某骑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向东转弯时相撞,造成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县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某与王某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费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亦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王某科驾驶车辆与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王某科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柴某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不足的,再由王某科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同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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