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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被告小型轿车与原告电动车发生碰撞,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先强险赔偿后商业赔偿。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小汽车在国道108线上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因被告投有交强险,故被告所投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电动车;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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