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库
- Judgement Library
核心要旨: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判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是否准确。关于护理费,认定其护理期60天,符合本案客观事实,理据恰当。关于误工费,一审判决结合李某某提交的两份证据,认定其从事交通运输业来计算误工费,符合客观情况。
案情简介: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内容,对李某某护理费、误工费予以改判;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李某某的护理天数为60天过高,上诉人认为应为45天;2、根据本案事实,被上诉人李某某的误工费标准应参照8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期应按照三期90-120日折中105天赔付。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判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是否准确。
关于护理费,一审判决综合李某某伤情、住院时间、伤情恢复状况,认定其护理期60天,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且不违反山西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第9条的规定,理据恰当。关于误工费,一审判决结合李某某提交的两份证据,认定其从事交通运输业来计算误工费,符合客观情况。
综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二审;护理费;误工费。
相关判决:(长按二维码扫描识别查看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