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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9年11月发布******的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5-8。加上以前的会议纪要1-4,共对33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指导意见(问题索引如下)。
其中工伤保险领域包含: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1-8个纪要33个问题索引 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 【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 会议纪要(二)(复议诉讼领域) 【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
1-8个纪要33个问题索引
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
【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
会议纪要(二)(复议诉讼领域)
【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
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