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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养护施工单位的责任认定
2015年10月11日,司某叶驾车与行人李某仁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仁受伤。交警认定司某叶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某市政集团在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根据某市政集团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其应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后,某市政集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某市政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说法】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施工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应认定道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本案中,某市政集团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在其施工、养护、维修的道路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