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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图解:常见交通事故判责

 

 

开车上路随处可见各种碰擦事故,  

可事故责任如何判断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之前小编也分享了几种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情况,  

可以点击下面链接回顾  

开车遇到这些情况千万别慌,对方全责!  

后台有很多车友表示看不够,  


今天小编就再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  


一、 从右侧超越前车的情况  


从右侧车道超车,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需负全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 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情况  


进入无交通信号等控制的环形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以及五十二条(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 山路会车未让外侧车先行的情况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靠近山体一侧的车辆未让行外侧车而发生事故的,靠近山体一侧的车辆负全责。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四、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的情况  


在设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等禁止掉头路段掉头,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五、路口逆行的情况  


逆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侧。”  


六、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情况  


通过路口时,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希望以上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也可以转发告诉其他驾车的朋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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