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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库 判决库 事故责任划分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核心要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变,而此时伤者的身份为“第三者”。

案情简介:关于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孙某强不属于“第三者”的问题。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月30日作出的黑大泽【2021】交司鉴字5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此过程中车内人员经左侧车门抛出车外,车内人员抛出车门后被车辆左侧挤压,同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孙某强被案涉车辆甩出后挤压致死并无不当,孙某强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上诉称张某如承担次要责任,应在总额中扣减18万元后,再按30%计算的问题。本案中,案涉车辆与张某所有的黄牛相撞,造成孙某强、徐某利死亡的事故。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在公路上放养黄牛与孙某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次侵权中,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酌情认定张某承担30%赔偿责任即212873.10元(709576.98元×30%)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180000元与张某侵权责任无关,不应扣除后计算。张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黄牛;交强险;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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