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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三家不幸——酒后驾车的杨某不治身亡,坐车同行的周先生无辜丧命,借车给杨某的石先生还得承担连带责任赔偿7万余元。一起由酒后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长沙市中院终审。
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有没有存在喝酒、吸毒或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形。切记,朋友酒后借车一定记得说“不”!
案情回顾:酒后驾车致两死多伤
2010年1月26日19时40分,杨某酒后驾驶石先生的小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远大路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地段时,与一辆大客车相会。由于杨某驾车占道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杨某和车上的周先生2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客车上乘客也有数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大客车司机和周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随后,周先生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将杨某的妻、子、父、母以及车主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审理结果
一审:从常识经验判断属酒后借车
审判法官认为,案件发生时间是2010年1月26日19时40分,从借车到案发的时间段约30分钟,从石先生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的茶楼到出事地点开车需时约20多分钟,“从常理分析,从石先生借出车到本案的案发时间段分析,杨某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同时完成吃饭和开车到达案发地点两件事情,而案发的时候杨是‘酒后驾驶’,可以判断杨在借车的时候是在‘酒后’。”
根据此分析,法院认为,石先生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饮酒人员杨某,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杨某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石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3897.9元。
二审:车主事后试验未被认定有效
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石先生提交的光盘不是事故发生时的情景录像,而是事后制作,虽是在同一路段行驶,但在不同时段、不同的车流量的情况下,行驶所花费的时间也不同,并不能证明石先生要证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长沙市中院驳回了石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针对上述案例中的车主责任规定的非常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常见,大家都会经常遇到。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对借车人的如驾驶资质,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由于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中所有人与管理人的过错的情形除了进行了常见情形的列举,还做了兜底性的规定,因此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免得一着不慎,官司缠身,甚至于热心借车还要支出巨额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