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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机动车应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宝骏牌小型轿车与武某驾驶电动车(车上乘坐人员罗某)发生两车相撞事件造成武某与罗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辩称:自己所驾驶的车辆为自己姐夫的所有车辆,且在被告保险处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依据涉案交通事故划分的责任,涉事车辆投保情况,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应依法由被告保险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因原告合理损失在被告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能足够赔付,故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同时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相应款项。
关键词:乘坐人受伤;主次责任;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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