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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怎么分?

 

 

【审判规则】   


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并非遗产,不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均等分割,应当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方应分配的数额。综合妻子、子女、父母与丈夫的关系及生活密切程度,一般情况下,妻子和子女较之父母与丈夫的生活程度更紧密,故在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时,妻子及子女应多分,父母一方应少分。   


【关 键 词】   


民事 共有物分割 死亡赔偿金 未来收入 财产损失 遗产 继承法 均等分割 共同生活 紧密程度 分配数额   


【基本案情】   


缪X东与邓X花系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缪XX、邓XX。2010年7月,彭才东死于一场交通事故,其死后经过家属的起诉,各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包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赔偿的376 412.3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的243 322.81元,共计619 735.19元;肇事方杜X琪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支付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两万元。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发给缪X东家属的工会慰问金五千元及供缪X东子女上学和生活的死亡补助金四万五千元。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用由法院保管,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补助金由邓X花及两子女取得,五千元的工会慰问金由彭X花的弟弟,彭金生领取。缪X生和彭X花与邓X花、缪XX、邓XX就上述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另查明,缪X东系缪X生和彭X花儿子。  


为此,缪X生、彭X花以邓X花、缪XX、邓XX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工会慰问金及死亡补助金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缪X东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险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分割,暂定为其应得三十万元;依法按份额分割厦门路达工业有限公司发放给缪X东家属的工会慰问金五千元及死亡补助金四万五千元。  


邓X花、缪XX、邓XX辩称:缪X东因交通肇事死亡的保险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存于法院,本方未非法据为己有。缪X生、彭X花虽已有一定年龄,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除缪X东外还有其他子女,应当少分;缪XX、邓XX为在校学生,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会有很大开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分配。另外,在办理缪X东后事时,花掉了其中部分财产。五千元的工会慰问金由彭X花的弟弟,彭金生领取。综合以上因素,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情理上讲,缪X生、彭X花都应当少分上述财产。  


【争议焦点】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处于怎样的权属状态,应如何对其进行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已由邓X花领取的补助金四万五千元归缪XX、邓XX所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赔偿的376 412.3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的243 322.81元,共计619 735.19元,由缪X生、彭X花分得二十万元,由邓X花、缪XX、邓XX分得419 735.19元;杜X琪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已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归邓X花、缪XX、邓XX所有;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发放的已由彭金生领取的慰问金五千元归缪X生、彭X花所有;驳回缪X生、彭X花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赔偿款的,应按性质不同加以区分,其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并非遗产,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笔财产均等继承。应当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本案中,缪X东死亡后所获的死亡赔偿金因不属于其遗产,故对该笔财产的分配,应按照与缪X东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加以分配。邓X花、缪XX、邓XX长期与缪X东共同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与缪X东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明显超过缪X生、彭X花。故而,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邓X花、缪XX、邓XX理应多分。对于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助金四万五千元,明确指明供缪X东的子女缪XX、邓XX上学和生活,该笔财产应视为对缪XX和邓XX的赠与,理应归属缪XX和邓XX所有。对于支付缪X东的保险赔偿款、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会的慰问金的分配,应在考量邓X花为缪X东办理后事支出部分财产的情况以及各方与缪X东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不同的情况下,就该笔财产的分配做出如下安排,酌情将该笔财产多分配给邓X花、缪XX、邓XX一方,相应的少分配给缪X生、彭X花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款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继承法》第十三条******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款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缪X生。  


原告:彭X花。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惠彬,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花。  


被告:缪XX。  


法定代理人:邓X花。  


被告:邓XX。  


法定代理人:邓X花。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原告缪X生、彭X花与被告邓X花、缪XX、邓X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分别于2011年10月28日、2011年12月7日、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次及第二次开庭原告缪X生、彭X花委托代理人吴惠彬,被告邓X花、缪XX、邓XX委托代理人杨荣坤,被告邓X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原告缪X生、彭X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惠彬,被告邓X花、缪XX、邓XX委托代理人杨荣坤,被告邓X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X生、彭X花诉称,被告邓X花系两原告的儿媳,被告缪XX、邓XX是两原告的孙女。原告的儿子缪X东于2010年7月11日在厦门市集美区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该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缪X生、彭X花和被告邓X花、缪XX、邓XX各项损失合计619735.19元,杜X琪同意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同意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因各方对赔偿款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的赔偿款619735.19元暂存于集美区人民法院账户,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0元由被告邓X花收取保管。同时,被告邓X花将缪X东所在单位发放的工会慰问金5000元及死亡补助金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1.依法对缪X东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包括保险赔偿款619735.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原、被告间进行分割,暂定为两原告应得300000元;2.依法按份额分割厦门路达工业有限公司发给缪X东家属的工会慰问金5000元及死亡补助金4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X花、缪XX、邓XX辩称,原告缪X生、彭X花就本案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且缺乏法律依据。被告邓X花的丈夫缪X东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诉讼,取得了保险赔偿款619735.1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但款项尚存放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款项的分配问题,三被告与原告多次进行协商未果。三被告认为,上述款项两原告只能得到10万—15万元左右。因为两原告虽然有一定的年龄,但还有其他子女,且仍有劳动能力,所以,在分割上述款项时,应少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学理解释,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为准则。故两原告在这笔赔偿款的分配上应少分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此外,缪X东因交通事故死亡,缪X东的原工作单位厦门路达工业有限公司发放给家庭的工会慰问金,死亡补助金总计5000元系本案原告彭X花的弟弟彭金生亲自领取并私吞。原告在诉讼中称此笔慰问金有5000元由三被告据为己有纯属无中生有。被告邓X花现有两个小孩在上学,漫漫人生路,小孩需用到许多许多的资金,作为本案的原告,也应多带念点亲情,不为被告邓X花考虑,也应该体恤关爱邓X花的两个儿女,不要为这么几个钱,闹得连亲情都丢了。另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619735.19元现在在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被告已经领取,且三被告有拿到厦门路达工业有限公司发给缪X东家属的死亡补助金45000元,但30000元及死亡补助金45000元款项已经用于缪X东的死亡丧葬等费用的支出,彭X花的弟弟彭金生领取厦门路达工业有限公司工会慰问金5000元。以上答辩属实,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缪X生与彭X花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儿子缪X东、缪样东。缪X东与邓X花系夫妻,二人共生育缪XX、邓XX两个女儿。2010年7月11日,缪X东在厦门市集美区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邓X花、缪XX、邓XX、缪X生、彭X花作为共同原告,以杜X琪、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邓X花、缪XX、邓XX、缪X生、彭X花各项损失共计376412.38元,该款于2011年3月10日前支付。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3322.81元,该款于2011年3月10日前支付。三、被告杜X琪同意支付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款与庭前已经支付给五原告的10000元相互抵扣。四、被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同意支付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该款与庭前已经支付给五原告的20000元相互抵扣。五、五原告及被告杜X琪就本案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主张保险理赔;五原告及被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就本案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主张保险理赔。六、本案原被告各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七、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杜X琪负担1700元,由被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负担3450元。八、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已由被告邓X花领取。缪X东生前系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发给缪X东家属45000元的补助金,用于资助两个小孩的学习成长;另外,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并发给缪X东家属5000元的慰问金,该慰问金已由彭X花的弟弟彭金生领取。缪X东死亡后,原、被告均有委托彭金生处理部分后事。